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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简析: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3 16:31:21 阅读次数: 279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而是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梳理一下思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除共同共有人有特别约定之外,共有物的保管、收益和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一般来说,共同共有的消灭事由主要有两种:一是共有关系的终止,如婚姻关系的解除等;二是因共有物本身的原因而导致共同共有消灭,如共有物的灭失、共有财产被转让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也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别。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及遗产分割前共有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亨有所有权。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无法确定夫妻各自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维护共有财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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