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3 17:10:51 阅读次数: 25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原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实施后,这一财产转化制度已经被不再适用。

 

    上海离婚家庭律师指出,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示,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   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4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财产分割要考虑什么问题?
下一篇:上海离婚律师简析: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