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继父母能收养继子女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后,即在双方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此种拟制血亲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之规定,或者说,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并无差异;并且基于此种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以及养子女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的抚养义务及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养父母或者养父与生母、生父与养母间之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除非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同时,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我国收养法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付给生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收养法》第14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收养法》第30条第1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第30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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