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已突破传统的房屋、工资等,而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出现了股权、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等共同财产形式。为此,我国婚姻法为顺应社会生活实践,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如果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另一方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地位;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另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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