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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离婚律师:外地女子来沪后与人试婚 发生纠纷人财两失
发表日期: 2012/6/3 18:54:17 阅读次数: 659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案情回放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王静就是被“蛇”咬过一次的女人,面对爱神的再次降临,她在忐忑不安中选择了自以为保险的试婚。不料这一试,幸福的婚姻不仅没有试得修成正果,多年辛苦努力的所有积蓄也差点试得付诸东流。

 

    王静,财务主管,今年三十岁。二十二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前夫认识,为了单位分房两人匆忙登记结婚,婚后王静发现前夫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作风,王静在痛苦和泪水中忍耐了四年,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经过一年的艰辛斗争,终于收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随后,王静来到上海几年后,通过勤奋工作,王静成为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这时,小赵走进了王静的生活圈子。经过近两年的接触,小赵向王静提出结婚。因为前一次痛苦婚姻的阴影令她对婚姻充满了恐惧,于是她向小赵提出试婚的打算。小赵虽然无奈,但也只好答应。

 

    于是,王静搬到了小赵一年之前买的公寓房里。一年过去,小赵对王静体贴入微、关怀备至,不仅烧饭做菜,而且还经常买些鲜花、化妆品等礼物送给王静,王静深受感动,于是决定和他结婚。两人开始装修房屋。谈到装修,小赵才开始对王静说实话。原来小赵因购买房屋,首付款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每个月的薪水归还银行贷款后已经所剩无几。而这一年试婚期间,小赵还要追求情调,买礼物博得王静的欢心,不得不私下向朋友借款度日,现如今实在无力负担装修和结婚费用了。

 

    王静觉得结婚后反正也是两个人过日子,于是就把自己近十万积蓄取出来装修小赵的房屋作为婚房,并开始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还拿钱给小赵归还朋友借款。然而,王静慢慢发现小赵不仅任何日常开支都向自己要钱,甚至每个月的银行贷款直接就从王静的银行卡里划出去。双方开始为经济发生了分歧,后来矛盾逐步激化,王静觉得小赵并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样诚实可靠,就提出分手。但是,小赵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一点小事闹分手。王静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小赵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小赵赔偿自己为装修房屋、为归还小赵的银行贷款、朋友借款和购买结婚用品等已支付的十万元。

 

    小赵在法庭上一脸的委屈,他答辩说,王静承诺试婚两年就结婚,因此我们已经是事实婚姻了,我又没犯什么错误,她怎么能随便反悔呢?因此请求驳回她的解除同居关系请求。小赵也不同意返还王静的钱款,他认为,我试婚一年多来为她付出的开支谁来还?

 

    法院对于王静要求解除与小赵之间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同居关系中发生的财产纠纷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王静提交的有关证据,判决小赵返还王静为房屋支付的装修费用63千元,返还王静购买的彩电、音响等结婚用品。但王静关于要求返还代为小赵支付的银行贷款和朋友借款,因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且小赵否认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就这样,钱好歹也算是要了一部分回来。可是令王静迷惘的是,试婚难道错了吗?

 

    连云港婚姻律师解惑

 

    法律不保护试婚和同居关系

 

    连云港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连云港离婚律师提示,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于19942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同居关系,指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通常分为三种情形:一、单身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二、单身男女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非婚同居;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特殊同居。人们通常说的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指第一种同居行为,即单身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居住,双方已达成结婚意向或婚姻约定,周围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

 

    连云港离婚律师提醒,试婚和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单身男女同居关系的解除,只需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者直接分开即可,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一方起诉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或因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属于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特殊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本案中王静和小赵均系单身,王静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此文由连云港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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