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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为调查婚外情而支出的费用,离婚时可否请求另一方赔偿?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8:05:09 阅读次数: 29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为调查婚外情而支出的费用,离婚时可否请求另一方赔偿?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离婚损害”主要包括两种:一为“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因该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二为“离婚损害”,是指离婚本身对夫妻一方所造成的损害。例如,虐待、遗弃夫妻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侵权损害属于离因损害,若因此而导致离婚,对非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属于离婚损害。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所谓的“损害赔偿”即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通过损害赔偿弥补其因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并通过赔偿使其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平衡。这种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既包括因离婚本身而导致的对现实财产的积极损害,也包括因离婚本身导致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但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及夫妻扶养请求权等不包括在内。以此,一方在离婚前为调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而支出的调查费用,显然不属于因离婚本身而产生的损失,自不得请求另一方赔偿。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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