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婚姻经营婚姻经营 → 何谓“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何谓“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5 21:33:02 阅读次数: 26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何谓“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非法同居就是指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所谓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居有三种情形:一是合法夫妻之间的同居生活;二是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或是双方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狭义的同居则仅指第三种情况,这也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含义。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与此不同,事实婚姻则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违法婚姻关系,它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72),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下一篇: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再诉婚姻无效能否被支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