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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29 21:10:21 阅读次数: 26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

   我父亲于今年年初去世。他生前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请问我能否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给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公民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很明显属于这一范畴,因此股东资格所代表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这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是否继承了股东财产权之后,继承人就能顺利成为公司的股东呢?不然。股东资格不仅代表了财产权,还代表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公司的股东有两人或以上时,股东资格就包含了一种相互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具体表现为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将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写入了条款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表示,对于2006年1月1日后制定的公司章程,除非章程里对股东资格另有规定外,合法继承人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再次确认,便可依法成为公司股东。

    然而,如果公司章程是在2006年1月1日前制定的,由于当时《公司法》没有就继承股东资格给予明确,不能认定原有股东曾经同意股东资格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对于这种情况,必须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同意后,继承人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然后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

    由此可见,原则上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但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相互信任与认可在股东之间十分重要,因此,《公司法》允许各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你可以查看父亲生前所在公司的章程是哪年制定的,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有例外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可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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