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英籍华人王老先生回上海安度晚年,并觅得五十出头的李女士结婚。怎奈婚姻生活并不尽如人意,二人遂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他们又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问题再次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李女士应当归还王先生20万元。
2007年,年过七旬的美籍华人王先生落叶归根,回沪定居,并在热心人撮合下,当年与五十出头的李女士结为夫妇。2008年初,因为做生意所需,李女士开口向王先生要10万元现金。王先生年事已高,所有存款均为养老钱,他念及夫妻感情同时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收入各归各,如将来分手,李女士向他所借10万元需全额返还。2009年3月,李女士再次以经营所需为由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这次她出具书面借条一张。2010年9月,因二人感情不和,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获准。由于双方债务问题未解决,王先生于去年5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归还20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签订协议及写下借条,但从王先生处拿到的20万元都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意的经营,且已经全部亏损,这部分费用应由二人各半负担,不同意归还款项。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显示,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女士在此期间向王先生所借款项理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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