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代位继承法律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代位继承法律规定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3 17:23:12 阅读次数: 26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什么是代位继承 ?条件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 
   (5)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规定: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12),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婚姻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婚姻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关于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以下情形下丧失继承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