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过错赔偿过错赔偿 → 婚外情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理由?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外情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理由?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3 13:33:36 阅读次数: 27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婚姻律师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  

  当然,夫妻一方存在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其过错,属于过错一方。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酌情予以考虑。

   因此,上海离婚律师不建议夫妻一方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寻求私人侦探的帮助。另外,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即使你拿到了“捉奸在床”的证据,如果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也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04),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婚姻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婚姻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婚外情的证据收集
下一篇: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