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采取了完全收养原则,即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仅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后,仅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即行消除,双方不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和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course.asp?id=2173),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