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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请求再次分割?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4:21:01 阅读次数: 28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请求再次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离婚时,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未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21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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