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公房是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单位职工只享有公有住房的居住权或承租权。公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仍有相当数量的职工居住、使用或承租单位的公有住房。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离婚时分割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或承租权,便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权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根据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承租权。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在最高法院1996年《解答》规定第一、二、三、五、七种情形下,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公房承租权;而在第四、六、八种情形下,双方均有主张承租公房的权利,此时应当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来决定承租权的归属。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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