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房产分割房产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0 13:18:37 阅读次数: 28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公房是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单位职工只享有公有住房的居住权或承租权。公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仍有相当数量的职工居住、使用或承租单位的公有住房。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离婚时分割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或承租权,便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权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根据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承租权。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在最高法院1996年《解答》规定第一、二、三、五、七种情形下,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公房承租权;而在第四、六、八种情形下,双方均有主张承租公房的权利,此时应当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来决定承租权的归属。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94),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婚姻家庭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