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则非军人的配偶无须征得军人同意,即可提出离婚。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也就是说军人的配偶一方并非军人。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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