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婚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体力和精力都耗费很大,需要特别照顾,而且孕妇、产妇的精神状况会直接影响胎儿、婴儿的身体发育和健康,于是法律特别规定限制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以避免给女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但法律对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仍然可以离婚。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比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其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此外是指女方怀孕是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对此并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因此,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如果女方怀孕是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对此并不否认的,即使是在怀孕期间,男方仍然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的规定,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1955年5月18日) 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和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90),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