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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要提起诉讼法院就能判决离婚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9 16:22:49 阅读次数: 29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要提起诉讼法院就能判决离婚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并就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夫妻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途径来请求解决。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决标准。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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