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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父母对正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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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父母对正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8 20:50:17 阅读次数: 26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父母对正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时为止,即子女年满18周岁时,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付给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法院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来确定的。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来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o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降低上述比例。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18周岁以上的尚未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尚在学校就读以及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知,只要年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但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父母就不再具有付给抚养费的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第21条第1、2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颁布)(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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