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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8 19:28:22 阅读次数: 28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系由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如果不论处分共同财产的数额多寡,事无巨细,均要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取得对方的授权,未免过于烦琐,且势必极大地影响夫妻日常生活效率。为此,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所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相互有权代理他方,而无须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当然享有的权利,为婚姻的效力表现。但是,夫妻间在处分共同财产时相互具有代理他方的权利,仅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所谓“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娱乐、子女教育及经常性的消费行为。而处分不动产或价值重大的动产则非属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必须夫妻协商一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即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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