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 一方婚前承租取得的只是房屋的承租权而非所有权,所以该房产并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后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尽管出资数额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两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事实(两人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归各自所有),所以,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该房产都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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