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取得房产证,后又增值的,该房产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房屋买卖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购买人不仅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必须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即使购买人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房款,并且已对该房屋予以占有、居住,仍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的购买与权属登记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包括借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虽然房屋的产权移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夫妻之间仍应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增值如何分割,则应区分房屋增值的原因而加以区别。如果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地价升值等原因造成的,则该增值仍应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装饰、装修所致,则该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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