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重婚于法不容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目的是为了维护和贯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谈到,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人只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因此亦称单 偶制、个体婚。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在初期的人类社会,人们穴居而生,男女之间过着杂乱的群居生活,两性之间没有禁规和限制。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却指出,随着社会 的发展,人们受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逐渐排斥了不同辈份之间的两性关系,形成血缘婚,也成群婚。血缘婚逐渐又排斥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形成了亚血缘婚。以后群婚发展为 对偶婚,它是向一夫一妻过度的一种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它是财产私有制的产物,而不是男女两性关系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结果。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为基础的,它不同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叫正妻 ,但娶妾不受限制,这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这样要求任何人,无论男女,不论地位高低、不论财产多少,只能有一个配偶;要求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所谓重婚就 是有配偶而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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