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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离婚后再婚,为对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负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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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离婚后再婚,为对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负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8 11:11:45 阅读次数: 28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离婚后再婚,为对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负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通常判断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第一,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另一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在司法实务中,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1)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装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2)支付一方或双方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双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支付医疗费用等所负的债务; (3)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4)为履行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5)为一方或双方从事教育、文化、培训、娱乐活动等所负的债务;(6)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债务;(7)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了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时,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8)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另外,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独资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 -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 -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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