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除,婚姻还能否被宣告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下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事由经过一定的时间而消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然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认为,也就是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向法院起诉时的状况为准,无论起诉前的婚姻状况如何,经过一定的期间,一旦双方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无效的情形既已消除,就不能再以已消除的无效事由主张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和上海婚姻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ihun-lawyer.org/showart.asp?id=2062),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离婚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婚姻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离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