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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第三者对非婚生子是否有探视权?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6/2 22:21:45 阅读次数: 260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第三者对非婚生子是否有探视权?

 

   网友咨询

 

    两年前,我认识了有妇之夫周辉,并于去年11月生下儿子小华。不久后,我们协议分手,约定把孩子给周辉和他妻子抚养,我每月可以看望孩子两次。可我去探望儿子时却遭到周辉和他妻子的拒绝,理由是我的身份名不正言不顺,而且是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孩子见我没好处。请问我对儿子小华是否有探视权?

 

   上海婚姻律师回复: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从孩子的角度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华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一样享有和亲生母亲见面、相聚、一起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为他母亲是第三者、没有婚姻名分而受到影响,周辉和他的妻子无法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从母亲的角度来看,你和周辉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你和你们所生的子女不管在血缘上还是法律上,都仍然存在亲子关系,你和周辉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权利。你们约定将抚养权交给周辉,并不意味着孩子与你无关了,你有协助抚养的义务和探望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父或母,不是以婚姻关系来判定,而是以血缘关系来判定。因此,即便你和周辉没有婚姻关系,你对孩子的各种权利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对孩子的探视权也是不容置疑的。同时,周辉的妻子虽然对小华没有监护权,但由于小华与她共同生活,她也有义务协助你探望孩子。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周辉和妻子拒绝你探望孩子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后,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但是,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与父亲或母亲的婚姻身份无关,而是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吸毒、犯罪、暴力等不适宜探望的特殊情况。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探望孩子的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如果周辉和他妻子执意不让你探望孩子,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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