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请问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你好,我想问一下,婚前父母将他们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我和出资给我买的汽车,结婚后,在不作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证明是我的婚前财产吗?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谢回答。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保护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对方有这种共同财产的约定,且约定的共同财产包括你们双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些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去认定,双方的婚前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外,婚前父母将他们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我和出资给我买的汽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公证。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离婚家庭律师提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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