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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30 10:23:06 阅读次数: 23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去年6月,我因一起交通事故致残,肇事司机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万元,生活补助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误工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今年3月,我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将这2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完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刀切。

 

    夫妻一方的财产,就其属性看,最明显的一条就是个人属性,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具有个人属性。比如误工费,其实就是因误工而减少的工资性收入,换言之,它具有工资的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除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直接将误工费归于一方个人财产,明显有失公允。所以你那4万元的误工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均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者残疾后抚养能力及劳动能力减弱而带来的损失赔偿,归根到底还是对受害者收入减少的赔偿。对于这些费用的归属,应当根据受害人残疾后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的情况,你因交通意外致残后,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时间不到一年,可以认定这部分的赔偿金,只有很小的比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属于个人财产。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提醒还需注意的是,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金虽然属于受害者的个人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费用一般由受害者的家庭先垫付,这时就要区分情况了,如果用来垫付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赔偿款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文由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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