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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后,一方是否只需向债权人偿还共同债务中自己分担的份额?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5 11:18:37 阅读次数: 27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是否只需向债权人偿还共同债务中自己分担的份额?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偿还份额做出处理的,当事人只需向债权人偿还自己的份额吗?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

    1.不是。夫妻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协议和判决书,是在夫妻两人间进行债务分割,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 离婚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 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应负责偿还全部共同债务。夫妻中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权从死亡方遗产中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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