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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5/14 10:49:29 阅读次数: 26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

 
        1.如第三人是善意的,擅自转让方需赔偿另一方损失,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体现。
 
        2.如第三人非善意,应追回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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